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厚兴、曾长安与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西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厚兴,曾长安,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杨厚兴,男,汉族,1962年9月13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陵园路。申请执行人曾长安,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巴山西路。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金州路。法定代表人丁西贵,经理。被执行人丁西贵,男,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旬阳县城区旬南东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902民初26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西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股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陕西贵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