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惠惠与宋超、顾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惠惠,宋超,顾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3793号原告:石惠惠,女,汉族1988年7月10日出生,住荥阳市。被告:宋超,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荥阳市。被告:顾荞,男,汉族,1989年3月11日出生,住荥阳市。以上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志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锦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