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于健、范文玉等与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健,范文玉,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076号原告:于健,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原告:范文玉,女,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委托代理人吕敏、孔梦婷,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133467XH。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1709。法定代表人:邸智彬,该公司经理。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于健、范文玉与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健、范文玉撤回对被告河北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 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