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金云、姜阳、姜典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529号胡金云、姜阳、姜典械: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胡金云与姜阳、姜典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阳、姜典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按自觉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