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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胡金云、姜阳、姜典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303执529号胡金云、姜阳、姜典械: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胡金云与姜阳、姜典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阳、姜典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终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书按自觉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