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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书臣、张现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书臣,张现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监1号原审原告:李书臣,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宋新生,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现祥,男,195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余晓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书臣与原审被告张现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襄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张现祥不服该判决向襄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民(行)监(2016)4110250005号民事再审检查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豫1025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李书臣于2017年6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张现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李书臣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李书臣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5)襄民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9990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原审原告李书臣负担。审判长  牛君玲审判员  万方芳审判员  张荣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亚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