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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庆丰与王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1730号原告:黄庆丰,男,1979年7月2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林,系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东,男,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洪波,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系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庆丰与被告王晓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黄庆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庆丰撤诉。案件受理费3346元,全部返还原告黄庆丰。审 判 长  李梦楠人民陪审员  隋 涛人民陪审员  孙品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