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文国、尹兴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国,尹兴满,浙江大森亚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国,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苍军,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兴满,男,195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虎,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浙江大森亚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东段***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上诉人张文国因与被上诉人尹兴满及原审被告浙江大森亚环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7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文国在上诉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国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文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由上诉人张文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