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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锦州市全一新能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松原市瑞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锦州市全一新能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瑞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全一新能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杏山街道下甸子村。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彬,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阳,辽宁锦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瑞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王府站镇。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锦州市全一新能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瑞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锦州市全一新能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彬、李艳阳,被上诉人松原市瑞祥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宁、姚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锦州市全一新能源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9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盈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胡占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暴思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