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2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王振、李亚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王振,李亚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319号原告王振华,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振,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李亚涛,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王振、李亚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王振、李亚涛之间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王振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华负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