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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文武与山西省社会保险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武,山西省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初40号原告申文武,男,汉族,1957年2月4日出生,现住长治市。委托代理人程潮立,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社会保险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62号。法定代表人孔宪江,局长。委托代理人姚振义,男,该局处长,住太原市坞城北街18号。委托代理人靳海云,男,该局副局长,住太原市府东街街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武诉被告山西省社会保险局一案中,原告以其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已另案起诉适格被告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申文武负担二十五元。审 判 长 张康审 判 员 李瑜审 判 员 赵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武涛书 记 员 王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