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68号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上方街16号(注册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504-507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沈阳大街东、珠海路北办公楼(前楼)。法定代表人:任桂波,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药控股黑龙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润仁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325552.9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4元、执行费13973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