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洪立与王飞、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立,王飞,高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458号原告:王洪立,男,1974年生。被告:王飞,男,51岁(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高晓萍,女,50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王洪立与被告王飞、高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查,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及个人身份信息不详,无法送达。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未能提供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身份信息及经常居住地。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额退回给原告王洪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龙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常海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