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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花与被执行人孟江佃、王进、苏子兴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花,孟江佃,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闫花,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被执行人孟江佃,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王进,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苏子兴,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花与被执行人孟江佃、王进、苏子兴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7193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