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764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被告:徐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马某某分三次在原告处共计借款96000元,被告徐某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000元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到全部履行完毕止。事实和理由:马某某在原告处借款96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未果,诉至本院。被告马某某辩称,欠款数额为80000元,三笔借款一年的利息均加在内共计96000元,借据上的签名均系二被告本人所签,现暂时无能力给付。被告徐某某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某某分别于2015年9月2日、9月13日、10月16日在原告王某某处借款,实际借款数额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30000元,共计80000元,借期一年,同时约定年利20%,三张借据上的借款数额均为借款本金数额加上借期内的利息数额,分别形成数额为36000元、24000元、36000元的三张借据。被告徐某某在三张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现上述三笔借款均已到期,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被告马某某出具的借据为证。故被告马某某应付偿还义务。被告徐某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三张借据上签名,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被告徐某某应对上述三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借款的本金数额问题,应以实际借款的数额计算借款本金,即80000元。原告要求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王某某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借期内利息16000元,合计96000元。被告徐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王某某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三笔借款(本金30000元自2016年9月3日起、本金20000元自2016年9月14日起、本金30000元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徐某某对上述借款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1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敬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