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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波与史华东、熊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波,史华东,熊彩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4835号原告:项波,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胜文,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华东,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被告:熊彩文,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原告项波与被告史华东、熊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项波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6元,减半收取1613元,由原告项波负担。审 判 员 水旭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