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巧提与立德高科(北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巧提,立德高科(北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412号原告:唐巧提,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军,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巢伟乾,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立德高科(北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3号楼7层703。法定代表人:姚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强,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巧提诉被告立德高科(北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立德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唐巧提起诉称:原告曾于被告处任职项目开发经理一职,从事各项目的开发。原告在被告处任职期间,是名为“具有手写输入与无线传输功能的点读装置及操作方法”、申请号为201410145505.7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享有涉案专利的署名权。原告检索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涉案专利的发明人进行了更改,删去了原告的发明人身份,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据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告涉案专利的署名,将涉案专利的署名恢复为姚为、唐巧提、万宏宇,并在被告官方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2、赔偿原告因侵犯原告署名权而造成的损失2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巧提撤回对被告立德高科(北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唐巧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 颖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梦玲法官助理 朱 蕾法官助理 邓文轩书 记 员 王 帅书 记 员 刘海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