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国冬丽、宋辉、哈尔滨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国冬丽,宋辉,哈尔滨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26号。代表人:刘永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国冬丽,女,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牡丹江市。被执行人:宋辉,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哈尔滨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镇万宝大街164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峰,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执行人国冬丽、宋辉、哈尔滨云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7988.06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047元、案件受理费1781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1124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