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孟祥峰与杨金卫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峰,杨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83-1号申请人孟祥峰,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江北街道一委二组。220602196110060316被执行人杨金卫,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浑江大街安泰商都小区4号楼1单元2503室。21028319770123601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祥峰与被执行人杨金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祥峰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