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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孟祥峰与杨金卫劳务合同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峰,杨金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83-1号申请人孟祥峰,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江北街道一委二组。220602196110060316被执行人杨金卫,男,1977年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浑江大街安泰商都小区4号楼1单元2503室。21028319770123601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祥峰与被执行人杨金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祥峰申请撤回对(2016)吉06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