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16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倩、杨魁(实习),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