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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316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刘倩、杨魁(实习),河南澜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道泽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松鹤人民陪审员  张长喜人民陪审员  高海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