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白宪增诉桲椤树村11组、王庆库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宪增,承德县大营子乡桲椤树村11组,王庆库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647号原告白宪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大营子乡桲椤树村11组。负责人王庆库,该组组长。被告王庆库。原告白宪增诉被告承德县大营子乡桲椤树村11组、王庆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白宪增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案需要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宪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8.00元,由原告白宪增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