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与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674号原告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中路。原告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诉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青岛宝利建设有限公司无法送达,原告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岛永隆盛建筑机具租赁处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2元,不予收取,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维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