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2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永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永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938号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50908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办事处兴政路(白涛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谭清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福、况金,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奎,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永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重庆白涛化工园区能通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学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