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绥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富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裴广军,张学富,刘奎,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住地,黑龙江省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乔立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裴广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张学富,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刘奎,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李永军,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绥棱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学富、裴广军、刘奎、李永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学富、裴广军、刘奎、李永华除粮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粮补以偿还申请人欠款,此案正在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天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