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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承良与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水泥厂新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承良,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原水泥厂关闭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承良,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月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江,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冉昕,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行勇,重庆市万州区新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原水泥厂关闭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负责人冉昕,主任,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久明,男,汉族,1966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向承良与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原水泥厂关闭遗留问题处理办公室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审漏列当事人、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1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承良、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人民政府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0.82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田 敏审 判 员  肖 毅代理审判员  胡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柯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