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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育岭与关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岭,关树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731号原告:张育岭,男,1953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关树平,男,1974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育岭诉被告关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育岭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育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育岭负担。审判员  刘长军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