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8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茂刚、李庆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茂刚,李庆池,魏金路,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823-1号申请人:韩茂刚,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代理人:徐正辉,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庆池,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魏金路,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韩茂刚与李庆池、魏金路、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2017)津0118民初282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庆池驾驶的冀J×××××、冀J×××××号大货半挂车,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韩茂刚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县龙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了处理事故保证金。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庆池驾驶的冀J×××××、冀J×××××号大货半挂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金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