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汉卫与武小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卫,武小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352号原告:张汉卫,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男,系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小鸡,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梅芝,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系被告妻子,特别授权。原告张汉卫与被告武小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汉卫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汉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汉卫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利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