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武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强,武三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832号原告:刘国强,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平市。被告:武三海,男,1979年1月27日生,汉族,农民,高平市。原告刘国强与被告武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国强负担。审 判 员 申占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郭慧龙书 记 员 李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