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虞华龙与被执行人史建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华龙,史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8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虞华龙,男,1951年8月25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史建文,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虞华龙与史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10月14日向史建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史建文履行(2016)苏0118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但史建文未履行。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1月4日将史建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史建文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任何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虞华龙亦未提供史建文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依职权冻结史建文银行账号两个(无存款),其本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且签字确认,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邢光虎审 判 员 陈启胜人民陪审员 陈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蕴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