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95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涧北村南刘组。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涧北村南刘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瑞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