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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953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涧北村南刘组。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美原镇涧北村南刘组。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苏瑞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