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8行初68号原告杨志刚,男,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张笑,该区区长。原告杨志刚诉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志刚以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已经履行职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志刚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志刚负担。审 判 长 孙聂娟代理审判员 柏娟娟人民陪审员 赵文亮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