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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苏斌、杨孝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苏斌,杨孝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11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行长。被执行人苏斌。被执行人杨孝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苏斌、杨孝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357634.42元及利息,执行费5264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斌、杨孝娟的银行存款362898.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