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行姜萍与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萍,刘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但是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32号申请人:姜萍,女,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刘玉军,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姜萍与被执行人刘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玉军每年有固定的银行存款存入,现现申请人同意本案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执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