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安徽新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新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蔡军军,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华诚微粉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军军,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华诚微粉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安徽新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军军、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华诚微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蔡军军、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华诚微粉厂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6065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207元、执行费843元。现查明蔡军军、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华诚微粉厂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军军、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华诚微粉厂银行存款人民币637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