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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4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双伟与胡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伟,胡广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182号原告杨双伟,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胡广献,男,195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据诉状)原告杨双伟与被告胡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相关文书,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双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