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双伟与胡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双伟,胡广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4民初1182号原告杨双伟,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告胡广献,男,1958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栾川县。(据诉状)原告杨双伟与被告胡广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相关文书,与被告无法取得联系,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双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