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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6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为与被告XX、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XX,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676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358号。代表人:徐卫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远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纺织城纺一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邓仕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洁,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茹,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北大街支行)为与被告XX、西安龙湖兴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陕0104财保5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XX名下价值81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遂对被告XX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浐河西路X号龙湖香醍漫步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现案件已调解结案,本院(2017)陕0104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XX也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XX名下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XX名下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浐河西路X号龙湖香醍漫步小区X幢X单元X层X号房产的查封。审判长  闵永军审判员  陈丽娜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