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毅、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毅,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任萍,王福印,任文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543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毅,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组织机构代码:769613068。法定代表人:任文学。被执行人:任萍,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福印,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68913801-7。法定代表人:任文学。被执行人:任文学,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王文毅与被执行人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任萍、王福印、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任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文毅借款11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王福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任萍、王福印、任文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任萍、王福印、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任文学、任萍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金城路888号5幢2单元603室,已被婺城区人民法院法院首先查封,并于2017年3月20日发函要求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王福印、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任萍、王福印、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任萍、王福印、浙江洪塘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学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任萍、任文学在永康市洪塘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股权、被执行人王福印在浙江晶都门业有限公司享有股权,本院依法进行了冻结,但该股权无处置价值。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任萍、王福印、任文学。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5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军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