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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吴文斌、冯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吴文斌,冯美英,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9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地址: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陈湘平,该行行长。诉讼代理人:古泰川,该行员工。被告:吴文斌,男,30岁,1987年5月30日,地址:遂川县。被告:冯美英,女,34岁,1983年12月7日,地址:遂川县。被告:王六生,男,55岁,1961年6月6日,地址:遂川县。被告:刘智娟,女,55岁,1962年2月5日,地址:遂川县。被告: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遂川县泉江镇。法定代表人:王六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诉被告吴文斌、冯美英、王六生、刘智娟、遂川县兴隆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廖小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