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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晓凤与朱建发、万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凤,朱建发,万迎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69号原告:张晓凤,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冯金会,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发,男,1982年6月6日,汉族,住江西省莲花县。被告:万迎迎,女,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凤与被告朱建��、万迎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凤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建发、万迎迎财产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建发、万迎迎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原告张晓凤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3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世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朝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