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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祝冬祥、全水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冬祥,全水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祝冬祥,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全水娥,女,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祝冬祥诉全水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应执行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未执行标的款总额为人民币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全水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祝冬祥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的(2015)临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祝冬祥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多福陪审员  万园秀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军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