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民辖终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胡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胡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黄河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贾红飞,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凡,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凡、原审被告施恒连、巢湖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创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航扬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管初字第3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宇公司上诉称,其未与胡凡签订过《借款协议》,胡凡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借款协议》是伪造的。请求将本案移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载明的签订地为成都市青羊区。该管辖协议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宇公司主张该合同是伪造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露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