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梦婷犯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044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梦婷,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梦婷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刑初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