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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玉玲与段晓伟离婚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玲,段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25号申请人执行人陈玉玲,女,汉族,1987年4月7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段晓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玉玲与段晓伟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3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