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玉玲与段晓伟离婚纠纷的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玲,段晓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25号申请人执行人陈玉玲,女,汉族,1987年4月7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段晓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5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玉玲与段晓伟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36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解小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