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志刚、秦志广等与秦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志刚,秦志广,秦志敏,秦玉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86号原告:秦志刚,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秦志广,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秦志敏,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秦玉文,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秦志刚、秦志广、秦志敏与被告秦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秦志刚、秦志广、秦志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志刚、秦志广、秦志敏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建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