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4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禹翠连与孙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禹翠连,孙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4民初507号原告:禹翠连,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奚金荣(系原告丈夫),男,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惠明,泾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玲,女,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原告禹翠连与被告孙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禹翠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禹翠连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禹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禹翠连负担。审判员 禹文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