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向明森与杨继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明森,杨继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10号申请人向明森,男,生于1985年5月11日汉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杨继全,男,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宜昌市夷陵区。向明森与杨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向明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明森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6民初字第2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