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821执5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建才、广西平南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才,广西平南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57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建才,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长雄,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东二街。法定代表人:林海新。被执行人:李燕芳,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吴建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821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燕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和利息(另计),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广西平南县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燕芳已全部履行(2016)桂0821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第二期还款义务。本院认为,(2016)桂0821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第二期还款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第二期债权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桂0821民初2796号民事调解约定的第二期还款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薛昌生审判员 宋华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