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与罗红、陶万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罗红,陶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46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劳动就业管理局(襄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刘义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红。被执行人:陶万民。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劳动就业局与被执行人罗红、陶万民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2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红、陶万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红、陶万民银行存款50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