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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51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彭华山与陈为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华山,陈为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民初800号原告彭华山,男,汉族,1958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娟,女,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涌泉,男,汉族,1941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被告陈为乐,男,汉族,1958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荣江,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华山诉被告陈为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华山委托代理人彭小娟、彭涌泉,被告委托代理人石荣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彭华山于2016年5月到被告陈为乐的水泥经营处做装卸水泥的工作,于2016年6月10日下午在搬运水泥过程中被崩下的水泥包砸伤,当即昏迷后失记并下肢无力,被告请其店旁的伤科医师翁盛福治疗,晚上送至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该院不接受后放被告的水泥仓库过了一夜。第二天上午送至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①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脱位并脊髓完全性损害,截瘫。胸12棘突骨折;②腰1、2双侧横突骨折,腰3左侧横突骨折,右第10肋骨骨折;③双侧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脑震荡,腰4椎体骨折。2016年12月12日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原告在院治疗之初,被告付了医疗费,并请护工护理。但护工护理不周造成原告不知不觉在尾骨部生有褥疮并逐渐扩大。在伤残无任何好转,又褥疮恶化的危急情况下,被告中断向医院交费及撤走护工,并要原告出院回家。原告命在旦夕之时,原告同母异父的哥哥在乡下借了一些钱向医院交费,并担当原告的护理工作。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拿钱治病,但被告以无钱为由不予理睬。后在原告伤残无好转又褥疮恶化危急情况下,于2016年9月17日被告打印好以被告向原告赔偿22万元了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要汕头市岐山街道陇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洪同志先盖章,洪同志先不同意盖章,在被告的求说之后才盖章签字,后让原告签名按印,汕头市江西省商会也在无奈之下盖章签字。该协议协商赔偿的22万元包括治疗费等九项是太少了,这是显失公平的,该协议是无效的。该协议还剥夺了原告的诉讼等多项权利是违法的。这个协议是被告乘原告伤病之危产生的,原告是在被迫无奈情况下签字。原告违背意愿签的这个协议后拿到钱向医院交了费用,才于9月26日原告由医院转科后做了伤残严重部位褥疮的手术治疗,后才转家乡治疗。综上所述,原告确认被告先期为原告出资治伤,并雇护工为原告护理的事实。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要求原告先申请工伤认定,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小娟于2017年3月6日就原告之伤残情况向金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于2017年3月9日作出了编号:2017-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此请求:判令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共1273173.02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22万元,先期付的1500元,应再支付赔偿费1051673.02元。2、误工费34113.60元。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共184天,按汕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每天185.4元;3、护理费19849元。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共184天,被告请护工护理至8月17日止,后由原告请工护理共115元,按汕头市居民服务工,每天172.6元计算;4、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0元。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共184天,被告已供伙食67天,尚有117天,每天以100元计;5、营养费5520元。自受伤之日起至伤残鉴定之日止,共184天,每天30天;6、残疾赔偿金465200元,以伤残一级标准计,赔偿计20年,以汕头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年23260元计算;7、终身护理费559500元,以原告回江西生活,以江西的居民服务标准年27975元,计20年;8、交通费5000元;9、伤残鉴定费1300元。被告陈为乐辩称,1、被告陈为乐与原告彭华山之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以此对照本案,本案应属于“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原告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的前提下,双方自愿一致申请汕头市岐山街道陇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该协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被告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小娟(曾用名彭沐娟)参与了此次调解,原告在汕头的商会组织也在协议上进行了见证。同时,双方在协议上明确该人民调解协议不存在任何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签订后,被告便依约履行其义务,将32万元分文不少地交付给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小娟,该二人也出具收条交被告存执,证明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2、原告彭华山无视人民调解协议径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具体到本案,诉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是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的民事权利的自治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调解协议一经订立,当时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即由原来的“侵权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而被告已经依法依约履行了该“合同之债”,因此,原告无视人民调解协议径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同时,在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且原告郑重承诺,在被告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赔偿义务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被告主张赔偿。然而,如今原告公然反悔协议,此举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所述,被告陈为乐与原告彭华山之间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而原告无视人民调解协议径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彭华山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户口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病历》,证明原告受伤非常严重。3、《司法鉴定书》、证明原告受伤程度。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有关人员《身份证》,证明协议书九项共22多万元与原告的起诉数额相差较大,严重有失公平,该协议无效。5、《医疗票据》,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6、《住院费用清单》,证明原告支付的住院费用用。7、《费用便条》,证明被告在原告生命危险中就撤走了护工,并停付医疗费用。8、《谈话记录》证明被告已经承认原告在被告处工作。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10、《证明》、《证人证言》,证明张九龙、彭银寿与原告住在同一栋出租屋。11、住院相片,证明原告伤残的情况。被告陈为乐对其辩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彭华山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陈为乐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原告彭华山委托代理人彭小娟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彭华山委托其侄女彭小娟代为参与调解,代为领取调解款的事实,同时证明该协议中不存在任何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证明原告彭华山与被告陈为乐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该协议中不存在任何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同时原告彭华山承诺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被告陈为乐主张赔偿。5、《收条》,证明被告陈为乐已经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6、《授权银行转账声明书》、《银行存款凭条》,证明被告陈为乐将部分赔偿款打入原告彭华山指定的石玉的账户。7、陇头社区《调解协议证明》、岐山司法所《证明》,证明诉争人民调解协议中不存在任何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8、原告彭华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小娟调解签字现场《照片》,证明诉争人民调解协议中不存在任何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经开庭质证,被告陈为乐对原告彭华山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的赔偿标准计算。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受伤是事实,但原告还有陈旧性伤害,原告得褥疮,这两项不能计算其总损失里面。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鉴定的意见按不同标准,其显示后续医疗费是1万元,伤残鉴定级别有出入。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证据是处理本案的根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适用侵权责任,双方在调解时都承认有过错,协议经过多次磋商,江西商会等组织也参加,该协议中不存在任何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但有部分费用是用于治疗原告陈旧性伤害和褥疮。对证据7无异议,刚好证明被告尽到救治劳务者的义务,不存乘人之危的情形。对证据8有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对证据10真实性有异议,证人没有到庭,不能证明原告该处居住一年以上。对证据11,褥疮与本案无关,原告的亲属没有照顾好原告,导致其扩大,本案大部分医疗都用于治疗褥疮,在本案应予剔除。经开庭质证,原告彭华山对被告陈为乐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无异议,但协议书是被告代理人书写的,原告的代理人在原告非常危急情况下签字,江西商会是原告请来的,人民调解委员是被告请来的,按法律规定,协议书可以撤销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协议书第一条违背法律精神,伤残鉴定是应在伤残发生后6个月;没有经过鉴定不能确认伤残等级;协议书九项共22多万元,严重有失公平;协议书第五项是被告不打自招,违背法律的条款。对证据5、6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真实性无法确认,合法性有异议。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内容。经审理查明,原告彭华山于2016年6月10日下午在被告陈为乐的水泥经营处工作时不慎被水泥堆砸伤,后送到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1、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脱位并脊髓完全性损害、截瘫;2、头部外伤;3、其他损伤待排。经治疗,于2016年10月12日出院,检查诊断: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脱位并脊髓完全性损害、截瘫、骶部褥疮并感染、胸12棘突骨折;2、腰1、2双侧横突骨折、腰3左侧横突骨折、右第10肋骨骨折;3、双侧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肺部感染、脑震荡、左侧第9.10肋骨陈旧性骨折、腰4椎体骨折;4、2型糖尿病等。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17日签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一式4份,约定自原、被告双方签名、按指印,汕头市江西商会代表签名加盖印章以及汕头市岐山街道陇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并由在场人各执一份。上述当事人和单位均在协议上签章。同日原告又拟《授权银行转账声明书》将余款汇入原告委托代理人彭小娟指定的账户石玉名下。随后,被告于2016年9月17日至19日先后汇款至石玉的名下账户。2016年9月18日,原告彭华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小娟向被告陈为乐出具《收条》,证明收到调解协议中的赔偿款32万元,但在被告没有付款之前,该《收条》放在江西商会秘书长刘清平处,后被告支付全部款项,该处将《收条》交还原告。原告于2016年12月11日自行委托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该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九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R2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原告彭华山腰椎损伤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2、原告彭华山腰椎损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3、原告彭华山需完全护理依赖;4、原告彭华山后续医疗费需1万元。上述鉴定事项原告并没有告知被告。另查,原告受伤时,有其同乡亲属陪护,汕头市江西商会系原告方邀请参与调解;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陇头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证明》及岐山司法所负责人出具《证明》,表明原、被告双方在调解、签订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被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有多方证据证明签订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被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的赔偿义务,本院予以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华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30元,由原告彭华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