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锋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6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锋,男,1997年3月18日生,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重庆市某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安康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王锋饮酒后驾驶某号轿车沿X308含青路行使,与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致直接财产损失2980元。经鉴定,王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2mg/100ml。被告人王锋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锋对此无异议。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锋已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取得了王某的谅解。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锋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钟媛